(資料圖片)
停小區的汽車被高空墜落的晾衣架砸中,導致修車花費4000多元。在無法找到“肇事人”的情況下,車主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不久前,經法院審理,車主總算挽回部分損失。
小玉(化名)姐姐家住岳塘區某小區。2022年6月的一天傍晚,小玉開車到姐姐小區,將車停在了姐姐家單元樓下。第二天早上,小玉突然發現車前擋風玻璃碎裂,引擎蓋上有一處凹痕,上面留有一個藍色晾衣架。
小玉懷疑,晾衣架是樓上某居民家落下的,于是通知物業并報了警。然而,民警逐戶走訪調查,仍無法確定具體責任人。同樣,物業管理公司雖調取監控,但因攝像頭無法照到高空,且存在盲區,也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
事后,因車子受損,共產生維修費、零件費4136元,小玉無奈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庭審中,物業抗辯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法庭查明,物業管理公司提交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業主應在陽臺內設曬衣架,衣服不得晾曬在外”,但實際管理中,業主在護欄外搭建晾衣架的行為是被物業允許的,因此這部分應是物業負有管理義務的范圍。此外,物業對小區內的公用設施應盡到維護和保養義務,并對監控疏于管理職責,具有一定過錯。
對于其他部分的損失,一方面,小玉未將車輛停在規定的車位或車庫中,增加了車輛受損的風險,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對車輛造成損害的直接侵權人系涉案晾衣架的所有人,本案中小玉并未向其他可能實施侵權的建筑物使用權人主張權利,因而法院不在該案中進行處理。
最終,法院根據物業公司的過錯大小,酌情認定物業對小玉車輛的損害結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向小玉賠償1240.8元,駁回小玉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小玉不服提起上訴。不久前,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杜絕高空拋物、墜物,是每個業主乃至物業服務企業應盡的義務。高空拋物、墜物行為輕則造成他人財產損害,重則傷及他人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行為人也會因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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