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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在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市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第20232097號建議答復的函中提到,廣州明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共享電動自行車),并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對共享電動自行車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整治。
據了解,交通運輸部等十部門于2017年聯合印發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均明確禁止或不鼓勵發展該業態,廣州市政府也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和國家部委相關意見,明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共享電動自行車)。
前期在廣州投放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如何處理?市交通運輸局在答復中提到,針對前期部分經營企業在穗投放經營未登記上牌共享電動自行車的違規行為,市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會同各區政府開展了聯合整治,從道路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管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方面著手,對經營企業的投放、騎行、停放、充電、倉儲等全鏈條各環節進行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和整治。下一步,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對共享電動自行車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整治;同時,結合《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制定工作,明確相關管理要求,維護良好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盧夢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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